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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值得强调的诸多要点有几点尤为突出

Posted: Thu Mar 27, 2025 3:34 am
by pappu9265
鉴于此,KlimaSeniorinnen案的判决是最突出的。

首先,大审判庭指出,气候变化带来了重大的法律和政治挑战,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生存风险与《公约》息息相关。但大审判庭也指出,这些挑战最终需要政治解决方案,而人权法庭无法提供必要的手段。然而,这并不是各国政府躲在背后的盾牌,以逃避对气候变化反应(或缺乏反应)的审查。大审判庭特别指出,“原则上,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方面的管辖权不能被排除”。与此相关,大审判庭承认,法院现有的环境案例法需要适应气候变化的背景。

这种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与《公约》下的受害者身份有关。Marko的帖子已经讨论了这个问题,对此没有什么可补充的。大审判庭决定赋予协会诉讼资格,这与环境法中既定的公众参与规范相符,即对环境事务有特殊兴趣的协会通常应该被赋予诉讼资格(即使欧盟法律秩序在这方面仍然是一个例外)。大审判庭将此称为“当代社会对协会重要性的认识的演变”(497))。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在适应这一演变与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不包含诉诸民众条款之间取得平衡,大审判庭制定了一项“协会测试”,该测试可称为《欧洲人权公约》的变体(502)。这是因为该测试对协会的要求基本相同,尽管它可以说比《奥胡斯公约》更为宽松,因为它要求协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合法成立;《奥胡斯公约》要求协会必须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要求”,这可能留下了更广泛的排除范围(第 2(5) 条)。

除此之外,KlimaSeniorinnen 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大审判庭在多大程度上详 土耳其资源 细说明了国家为履行其第 8 条义务而需要遵守的义务内容。在这方面,KlimaSeniorinnen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院的一般环境法理,因为它最初指出“国家有义务制定针对相关活动具体特征的法规,特别是考虑到可能涉及的风险水平”(538)。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裁量权起着核心作用,因为国家承担的负担不能不成比例,而法院则保持监督作用。简而言之,关于国家“根据优先事项和资源选择手段,包括为实现国际锚定目标和承诺而采取的运营选择和政策,国家应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543)。

在之前探讨口头听证会的帖子中,有人猜测KlimaSeniorinnen 案将为法院谨慎受理气候变化索赔提供依据。显然,大审判庭就是这么做的,但可以说它还走得更远。

在这一点上,大审判庭可以说增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文本中缺失的人权联系,它实际上借用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2 条的目标,指出国内措施必须防止“对人权造成严重和不可逆转的不利影响”(546)。但大审判庭还更进一步指出,这应该以“原则上在未来 30 年内实现网络中立”为目标,这与欧盟《气候法》和许多国家的国内气候法中的目标相对应,并且应立即采取行动,避免给子孙后代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后一点具有强烈的代际环境正义意识,并与国内法的发展(包括Neubauer裁决)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