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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法院对此的描述是正确的

Posted: Thu Mar 27, 2025 3:29 am
by pappu9265
从规范上看,这是否可取,以及法院是否可以尝试指出在气候案件中划定原则界限的其他方式,则是另一个问题。然而,法院的选择至少有一些合理之处。首先,从实质上看,杜阿尔特·阿戈斯蒂尼奥一案是关于国家的积极义务。履行这些义务通常需要复杂的监管框架,而这些框架需要民主合法性。与域外损害的联系相对较薄弱,并不是建立这些框架的好基础,尤其是如果这种承认与欧洲人权法院对由此产生的索赔进行裁决的能力的需求相结合(见此处,第 8 章)。其次,从制度上看,欧洲人权法院有明显的局限性。发现通过国内裁决影响某人的利益本身可能成为管辖权的依据,这也会影响国内救济的用尽。很少有国家允许以此为依据提出索赔。那么,申请人就无法利用任何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本质上就取消了这一要求。这可能使欧洲人权法院成为气候案件的一审法院。对于一个资源已经捉襟见肘的机构来说,这种做法可能是不明智的。这种方法还可能更广泛地损害法院和公约的合法性。即使是 KlimaSeniorinnen 案中相当温和的裁定,也几乎立即引发了瑞士(来源为德语——抱歉) 和英国要求退出公约的呼声。鉴于这种情况,法院似乎不太可能在短期内就域外管辖权做出让步,尽管这可能令人失望。

对非政府组织声誉的特殊考验

KlimaSeniorinnen 案由四名个人和一个代表瑞士老年妇女的非政府组织提起。个人申请人没有资格,因为他们的权利没有受到足够大的影响,因此缺乏受害者身份。法院裁定,在气候案件中,“(a) 申请人必须受到气 突尼斯资源 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高强度影响,即政府行为或不作为对申请人的不利后果(风险)的程度和严重程度必须很大;(b) 由于缺乏或缺乏任何合理的措施来减少伤害,必须迫切需要确保申请人的个人保护。”(第 487 段)。它继续强调,这个门槛特别高,并证明这一裁定是合理的,因为根据《公约》,仍然需要排除民众诉求。

欧洲人权法院并未明确说明,但在我看来,这一高门槛与谨慎的域外管辖权方法所回应的担忧类似:很快,世界各地的每个人都会明显受到气候危害的影响,而其中大部分都将以某种方式与国家不作为有关。因此,设定较低的门槛将削弱受害者身份作为限制标准的功能。一种更为怀疑的观点是指出,这种对待受害者身份的方法使得欧洲人权法院的人权保护在气候危机对每个人来说越严重时就越难以获得,而一种基于正义和紧迫性的观点可能表明我们应该追求相反的目标。然而,从机构角度来看,法院的调查结果至少是可以理解的。

欧洲人权法院对协会在气候案件中的资格设立了特殊的审查标准。KlimaSeniorinnen 案判决第 502 段列出了协会要获得资格必须满足的标准。大致而言,所涉非政府组织必须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合法成立,必须能够证明其宗旨(或宗旨之一)是维护其成员的人权,并且必须能够证明其真正有资格和代表性来代表受影响的个人行事。即使其成员没有资格,这样的非政府组织也将具有资格,这正是法院在 KlimaSeniorinnen 案中的裁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对个人资格的严格审查标准。但是,这也仅适用于相对容易建立以人权为重点的非政府组织的司法管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