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很可能会问这是否只是吹毛求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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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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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很可能会问这是否只是吹毛求疵

Post by chandon55 »

正如国际法院明确规定的那样,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 (至少根据《防止种族灭绝公约》) 是完全独立存在的。它不同于禁止实施种族灭绝 (或惩罚种族灭绝)。[《防止种族灭绝公约案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 ,2007 年,第 427 段] 法院确实否认违反强制法的指控会推翻联合国的豁免权。然而,如果荷兰法院认定防止种族灭绝不是一项强制法规范,那么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问题将会略有不同,尽管结果是一样的。

既然最终结果不会改变,。事实并非如此。如果防止种族灭绝确 RCS 数据法国 实获得了强制法地位,那么它将打开非常有趣的大门。众所周知,强制法凌驾于国际法的其他实质性规范之上。如果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是一项强制法规范,人们可以开始构建一个论点,即它凌驾于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之上。在这种背景下,与国际法院的国家管辖豁免不同,人们不能援引实质性/程序性区别。禁止使用武力是一项实质性规范。

换句话说,这可能成为人们开始考虑采取合法的人道主义干预措施以防止种族灭绝的途径。许多人认为,禁止使用武力是一项强制法规范(尽管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论点,参见 James A. Green 的 EJIL Talk!帖子和随附文章)。假设确实如此,一个重要的(但被低估的)反对人道主义干预权存在的论点是,这种权利作为习惯法的发展意味着习惯规则已经修改了强制法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理论上,这是不可能的。正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规定的那样,一项强制法规范只能由另一项强制法规范修改。然而,防止种族灭绝的强制法义务开辟了通过修改先前的强制法规范进行合法的人道主义干预以防止种族灭绝的理论上的可能性。因此,将禁止使用武力归类为强制法规范不会妨碍此类规则的出现。当然,所有这些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探索。首先,需要探索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实际上要求和允许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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