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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瑞夫·亚伯拉罕

Posted: Tue Mar 25, 2025 5:01 am
by chandon55
这些贡献应该得到认真对待,尤其是德国政府,无论是否有外国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一级和二级种族灭绝罪?考虑将法律分为两类

种族灭绝罪最初是指针对某个群体的犯罪行为,一般认 RCS 数据巴西 为其罪责比针对个人的国际犯罪更重或更严重。有人对这一观点持批评态度(见米拉诺维奇关于卡拉季奇和姆拉迪奇审判分庭判决)。然而,当代法律的应用仍然认为种族灭绝“范围可怕”,正是因为犯罪者认定“整个人类群体应被灭绝”并“试图剥夺人类的民族、种族、族裔和宗教所提供的多种丰富性”(克尔斯蒂奇,上诉分庭判决,第 36 段)。

克尔斯蒂奇案的上诉分庭强调,种族灭绝罪的严重性“体现在必须满足的严格要求中,才能作出有罪判决”(第 37 段)。这包括证明有摧毁某个群体的具体意图,即被摧毁的群体要么是整个“受保护群体”,要么是该群体的“重要”部分(“重要性测试”)。如果满足这些要求,上诉分庭恳请“法律必须毫不犹豫地以适当的名称提及所犯下的罪行”(第 37 段)。

我的论点是,法律实际上避免使用种族灭绝罪的正确名称来提及它。第 1 部分探讨了自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克尔斯蒂奇案判决明显扩大了犯罪范围以来法律的发展,该判决认定 1995 年在斯雷布雷尼察实施违禁行为的人具有消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BiH) 受保护的波斯尼亚穆斯林群体“大部分”的特定意图。第 2 部分表明,尽管有斯雷布雷尼察的先例,但法庭仍热衷于保留一套根源于对该法律的历史误解的“严格要求”,将其与大屠杀等暴行紧密联系起来(另见Jarvis 和 Tieger)。最后,我暂时建议将法律分为两部分,以便实质性测试清楚地区分针对整个群体的大规模暴行罪和倾向于针对受保护群体中较小(子)子集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