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该裁决低估了 Facebook 敦促法院拒绝该请求的程度,理由是冈比亚应该通过 IIMM,而不是直接从 Facebook 那里索取材料。虽然 IIMM 的职责是“允许其分享与国际法院诉讼程序有关的信息”,但其主要职能是准备文件以方便未来的刑事起诉——Facebook 似乎无视这一区别。正如冈比亚的律师所言,IIMM 不能强迫 Facebook 分享材料,只能依靠“Facebook 的善意”(Transcript,2020 年 11 月 18 日,第 123 页)。相比之下,国会颁布了第 1782 条,为国际诉讼的当事方寻求强制披露提供了一种手段。此外,冈比亚的请求超出了 Facebook 表示正在努力与 IIMM 分享的内容。
第四,该裁决提出了与隐私和数据保护相关的其他问题,。例如,法院没有讨论遵 RCS 数据亚洲 守法院命令是否会与 Facebook 在其他地方的隐私或数据保护法下的义务相冲突,特别是如果任何被要求的数据都存储在美国境外。展望未来,根据 §1782 请求强制披露已删除内容的法院命令是否会产生冲突的法律义务(例如,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相冲突)?如果强制披露违反外国法律,
社交媒体公司可以挑战这样的命令吗?该裁决也没有关注 Facebook 提出的另一个担忧:对 SCA 范围的狭义解释是否会增加外国政府寻求披露社交媒体内容的机会,包括可能用于针对政治敌人或人权活动家或其他腐败目的的信息?(记录,2020 年 11 月 18 日,第 68-69 页)。一个相关问题是,法院的做法是否会破坏《云法案》 (CLOUD Act),这是一项于 2018 年颁布的联邦法规,允许外国政府与美国达成双边协议,以促进执法部门要求披露第三方的私人数据。在 Facebook 看来,这一程序比第 1782 条更能保障向外国政府披露数据,因为第 1782 条的决定主要由司法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