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适用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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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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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适用的挑战

Post by chandon55 »

另一方面,联合国法律事务办公室编纂司在 2006 年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 (ILC) 的一份报告中得出结论,数据保护是一个“国家实践尚未广泛或充分发展的领域”(选择“附件”并转至“附件 D”,第 12 段),而上文提到的联合国大会决议重申了“隐私权”,但并未具体提到数据保护。此外,如果数据保护权已获得足够的国际认可,第 35 届国际数据保护专员年会也几乎不会在 2013 年 9 月呼吁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7 条的附加议定书,以“制定全球适用的数据保护标准”。

然而,数据保护似乎不可避免地将在国 RCS 数据马来西亚 际法中得到广泛认可,与隐私权截然不同。这对于保护个人在电子通信元数据方面的权利(例如,有关互联网连接时间和持续时间的数据,或连接地点的数据)尤为重要,这些数据的处理似乎更适合数据保护法而不是隐私法。



迄今为止,关于隐私权境外适用的讨论主要涉及外国政府的情报监视案件。在数据保护权和隐私权是同延的范围内,之前文章中提出的观点也支持以下论点:不成比例的情报监视构成了对《欧洲人权公约》等文书规定的数据保护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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