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委员会对这一关键问题的分析始于适用法律,委员会指出,种族灭绝罪要求有犯罪行为(“针对特定群体实施的具体行为”)、特定(种族灭绝)意图的犯罪意图,以及——根据《罗马规约》的犯罪要件——“针对目标群体的明显类似行为模式”(第 450 段)。在此背景下,报告确定种族灭绝罪的标签表面上仅适用于基督教反砍刀组织针对中非共和国穆斯林实施的行为。至关重 RCS 数据德国 要的是,种族灭绝罪不适用于穆斯林对基督徒实施的袭击。委员会随后评估了几个法庭的判例法,以区分种族清洗和种族灭绝。
法律分析在此变得令人困惑。在审查种族灭绝的法律要素之前,调查委员会表示(第 452 段):
……委员会掌握的信息显示,反砍刀组织在穆斯林居住的地区屡屡犯下危害人类罪,相当于种族清洗的事实模式。然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委员会认为,这些种族清洗行为最好以危害人类罪起诉,这是《罗马规约》和中非共和国相关立法明确承认的犯罪类别……[事实表明……危害人类罪……体现了所推行的种族清洗政策的全部本质。
这一结论存在两个问题。首先,《罗马规约》和相关国内法“明确承认”种族灭绝是一种犯罪,因此很难看出反人类罪“完全体现了”所发生事件的本质这一断言的相关性(尽管中非共和国不是 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但该国已将《罗马规约》纳入其国家立法)。其次,委员会建议“这些种族清洗行为最好以反人类罪起诉”,这似乎将其事实调查作用与检察自由裁量权混为一谈。